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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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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关于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要求,强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有效防止和减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安全生产,经研究,现提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列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对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和培训的企业作出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做好教育和培训工作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正处于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高峰期,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也面临严峻形势。从历年发生的事故情况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应急处置知识匮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各项工作,确保实现“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的规定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体系,完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信息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的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考试、成绩评判、档案管理等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教育培训内容以及员工参与培训时间,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规范“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要对新上岗“三类人员”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2学时的再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要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培训大纲》(见附件)的要求,自行组织或采用委托培训机构培训、远程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新上岗培训和再培训,并详细、准确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表、考核结果等内容。水利部不再组织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 级(含一 级)以上资质、专 业承包一 级资质以及部直属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中第十六条原规定由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并入企业年度再培训。在“三类人员”考核和延期审核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将新上岗培训或每年的再培训证明记录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必要时对企业培训情况进行核查。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培训放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要把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计划,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时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实际培训情况、人员持证情况作为必查内容。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经验总结和技术交流,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扎实开展。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记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律倒查是否有培训不到位的情况,因未达到培训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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